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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案例分析

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范某某。


原告为“某某酒”牌商标权人,1999年1月,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某某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经营的扑克牌包装公司私自印制“某某酒”盒包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某某酒”注册商标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某某酒”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某某酒”盒包装,其性质属于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侵害了原告对“某某酒”牌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判决结果:被告范某某立即停止制造“某某酒”盒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律链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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