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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新《商标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诸多特别法中都得以体现。而新商标法的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商标法》中,使该原则在《商标法》中得以体现,可谓是众望所归。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剧增,商标申请使用中也产生了很多后续问题。例如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大量商标经济纠纷,行政和司法资源大量被侵占。很多人申请商标的目的并非正当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傍名牌”、“抢注商标”、“商标的投机倒把”、利用商标程序达到恶意竞争的目的等等。商标使用中诸多不正当行为没有得到遏制,甚至还有很多扰乱商标正常使用的行为没有法律条文约束,行政司法无能为力。商标的种种乱象不制止的话,不仅商标正当使用者权利不能得以保障,还会影响消费者的权益。长此下去,必定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中央精神一直贯穿着建立自由贸易投资环境的同时,建立强有力的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只有我国的经济始终坚持建立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之下,才能持久发展。新《商标法》的修改顺应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必定能够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正当使用的商标其权利需要保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需要遏制。法律要和道德相结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风气,建立良性竞争机制。“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新《商标法》正是建立良好经济秩序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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